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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竹北高級中學舞蹈班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規定
101年 6 月 19 日舞蹈班術科教學研究會議
101年 6 月 26 日特推會通過
112年 6 月 20 日舞蹈班 術科教學研究會議 增訂
112年 9 月 14 日特推會通 過
壹、依據:教育部頒 93.05.26 教中(二)字第 0930571861 號書函「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貳、學科成績:學科成績依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參、專業課程成績:
一、專業課程各科成績評定以學期為單位,達 60 分授予學分。
二、專業課程每學期舉行期中、期末會考各一次,由術科教師共同評分,其學期成績計算為:平常考查佔 40% 、期中考佔 30% 、期末考 佔 30% 。
三、專業課程學期成績未達 60 分者,可參加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成績及格,授予學分,不及格得申請自學輔導。自學輔導後,考試(以一次為限)成績仍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
四、專業課程上課時數,未達全學期實授總時數 4 分之 3 者,不得參加期末會考。
五、專業課程每學期舉行期中、期末大會考,學生因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不克參加規定之考試,經提出相關證明(病假需提出公立醫院證明)核准後,成績以 60 分計算。
六、學生學期術科課程出席率未達三分之一,因心理相關疾病就醫並檢具醫生證明,仍可參加術科會考;若無就醫且無法檢附醫生證明者,則不予該生參加術科會考資格,學期成績僅採平時成績 40% 計算並輔導轉學。
學生因心理相關疾病就醫並檢 具醫生證明需定期與學校輔導室晤談者,學期術科出席率需達三分之二仍「可參加術科會考」,出席未達三分之二者學期成績由術科老師開會討論決議之。
七、舞蹈班學生在學期間,專業課程應修畢全部學分,方得畢業。
肆、本成績考查辦法經由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陳 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