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竹北高級中學拾金(物)不昧獎勵辦法 109.9.1
壹、目的:為提高學生榮譽觀念,培養廉潔操守,陶冶高尚品德特訂定本辦法。
貳、獎勵辦法:
一、在校內外拾獲重要文件或價值在新臺幣一萬元(含)以上現金或物品,顯揚校譽者,除頒發獎狀外,並記小功兩次。
二、在校內外拾獲重要文件或價值在新臺幣五仟元(含)以上至一萬元(不含)以下現金或物品,顯揚校譽者,記小功乙次。
三、在校內外拾獲重要文件或價值在新臺幣三仟元(含)以上至五仟元以下(不含)現金或物品者,記嘉獎兩次。
四、學生在校內、外拾獲新臺幣一仟元(含)以上至三仟元(不含)以下之現金或物品者,記嘉獎乙次。
五、除一至四項外,拾獲其他現金或物品由學務處認定其價值彈性酌予獎勵。
參、拾獲現金或物品處理規則:
一、學生拾獲現金或物品送交教官室,並廣播召領及保管。
二、拾獲之現金經公告6個月後無人認領,學期末統一納入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統籌運用。
三、凡無人認領物品於期末分類、統計數量後捐贈慈善機構。
肆、本辦法經學務處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如有物品遺失者請盡速至教官室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