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竹北高中體育班專項訓練暨課業升學輔導管理實施要點
102年3月18日體育科臨時教學研究會訂定通過
102年9月17 日體育班課程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年9月28 日體育班發展委員會訂定通過
109年1月7日體育科教學研究會修正
109年6月29日體育科教學研究會修正
109年9月29日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0年3月17日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1年9月21日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3年2月29日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3年9月18日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107年5月11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107年8月30日)。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101年5月24日)。
(四)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103年01月08日)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107年5月22日)
二、目的:
為落實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
十八條規定,執行各課程綱要應授基本能力,兼顧體育訓練正常化,確保學生基本學力,提升
體育班學生良好謮書風氣,課業成績未達課業成績基準者,需透過加強學業輔導,提升學業成
就輔導銜接升學並培養積極進取精神,培育守紀律、重榮譽、合作互助的優質選手。
三、實施方式:
(一)生活輔導:除生活常規外定期辦理性平教育及宣導,保障學生之身體自主權。
1、確實遵守學校校規及班級規範,培養良好生活習慣,負責盡職態度。
2、學生在訓練及比賽期間,依表現狀況給予獎勵或懲處,獎勵依本校獎勵辦法規定之,
三年成績表現優異者另於畢業頒發體育卓越獎。
3、學生須遵從教練及學校教師之指導,具備進取精神和榮譽感,並遵守團隊紀律。
4、學生被記小過(含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須於參賽前「完成銷過時數」,始得恢復相
關補助及公假參賽資格,若未完成者,皆不得以學校名義報名出賽、不補助參賽經費
及不核予公假。
5、學生適應不良時,導師協同教練主動輔導,必要時請輔導室提供協助。
6、配合學校作息實施環境打掃逾時遲到依校規處理。
7、於上課期間應依學校規定穿著校服到校,訓練時著整齊運動服。
(二)專項訓練:學生須遵守團隊榮譽與紀律,培養學生品德教育具備運動家精神,促進競賽之
公平,加強運動禁藥教育防治事宜,運動傷害評估維護運動員健康,為求提升訓練績效及
比賽成績,學生必須接受學校規劃及應遵守下列規定事項:
1、練習時間:週一至週五各項目依教練規定時間實施晨操,每週一、二、四、五,第六節、
第七節課實施專長訓練課。
2、點名方式:各代表隊隊長點名,由教練確認並於點名表簽名,配合各代表隊訓練時間及
規範, 如需請假,請告知教練並經導師同意依學校請假手續辦理。
3、為提昇代表隊訓練效果,所有影響代表隊訓練秩序之行為一律禁止,如違反校規,經懲
處小過1次以上,取消補助參賽經費及不核予公假出賽。
4、不得無故缺席代表隊之訓練活動及比賽,另,寒、暑訓未經教練同意而缺席,由教練提
出紀錄表送體育組懲處,並成為下一學期是否參賽依據。
5、凡訓練態度表現不佳或不配合代表訓練者列入專長成績考核及德行評量,經教練
提出由導師協同輔導,情節嚴重時,配合輔導室依規定輔導轉學就讀。
6、在校期間因受傷無法練習需須寫個人運動傷害評估表檢視自我身體狀況,並依受傷情況
與本校簽約醫院進行診斷,如因訓練及比賽受傷無法繼續該專長訓練,應提出公立醫
院醫生診斷證明並取得該項教練同意,配合輔導室依規定輔導轉學就讀。
(三)學業輔導:依課程綱要之目標及課程實施原則,建立賽前或賽後之補課措施,並於學期前
將課業輔導計畫提報學校體育課程發展委員會備查,考試前一週暫停訓練實施課業加強輔導。
1、全班性學業輔導:由體育組每年向體育署申請「體育班學生學習輔導措施計畫」,安排
每周三第八節進行授課,課程科目以高級中等學校階段為大學學科能力測驗之科目為主。
2、個別性補救教學:體育班學習成就低落學生、針對需加強之科目,實施補救教學,人數
以3~5人為原則,由學校專案協調安排教師輔導。
3、課餘學業輔導:持續要求學生加強學測共同科目,如有課業上疑問均可至任課老師辦公
室詢問,至於是否安排校外補習課程則由家長自行決定。
4、因公假比賽日數少於二日,可利用e化系統-台北酷課雲https://cooc.tp.edu.tw/進行
學習。
5、為落實學習成效,導師、家長及任課教師三方面協同督導作業按時繳交,每日溫習功課。
6、體育班住宿生由教練提出訓練時間配合學校實施晚自習。
(四)升學輔導:
1、依照選手之運動成績及學業成就分析未來進路輔導方案提供家長及學生參考。
2、建立區域性運動訓練三級銜續系統,暢通運動員升學管道。
3、教練、導師與家長、學生共同研商決定升學方向及選擇適合學校。
4、體育班學生獲得運動甄審甄試資格者,由本校教務處、輔導室與體育組負責規劃輔導
體育班學生,以提高升學能力。
四、相關經費來源
(一)本校體育班經費。
(二)教育主管機關補助款。
(三)社區人士捐贈。
五、經費核銷原則(所有項目皆須檢據核銷,未提供證明者皆無法申請經費)
(一)餐費:一人一餐以90元計,視比賽狀態補助一至二餐。
(二)住宿費與交通費:應以學校所在地作為交通費報支起點,交通費依實際發生之費用報支;
學生奉派參加校外活動,不得報支高鐵,每日住宿費標準為600元,檢據實報支。
(三)報名費:檢據核銷。
六、參賽原則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每學年以
三十日為限。
(二)參賽基準:在不違反上開實施方式原則下,全國賽以上性質/全國區域型賽事皆准予公假
參賽,縣市級(含)以下得視選手出賽獲獎狀態,經導師與教練同意,簽請 校長同意後參
賽。
(三)所有參賽經費視當年度申請總金額分配支應,且皆須校方同意後,方可執行申請。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每學期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為休養期,休養期間不訓練、不比賽,以
利選手充分休息,並兼顧課業;惟,學校或國家指派參與之競賽,可簽呈 校長同意後出賽。
(五)任課教師指定作業未交或未於指定時間完成者,須將作業補齊後方可參與練習;經告知後
仍不補齊相關應繳交資料者,不得以學校名義參賽,同時,也無法核予公假參加後續比賽
且不予補助經費。
(六)學生須積極參與「體育班學生學習輔導措施計畫」課程,如經勸導仍有上課態度不佳或曠
課等情形,學校得禁止該名學生以學校名義參賽,同時,也得不核予公假及經費補助。
(七)學生須積極參與該年度體育班發展委員會通過之訓練計畫,如經勸導仍有訓練態度不佳或
消極參與訓練等情形,學校得禁止該名學生以學校名義參賽,同時,也得不核予公假及經
費補助。
(八)選手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評量總平均成績及格為基準,使得有資格參與下學期相關競賽,惟
經過補考或補救教學通過者不再此限。
七、適用對象:體育班全體學生。
八、本要點經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