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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會議規章 /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31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4550A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13123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8028A號令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三、國立大專校院之下列學校或部:

(一)附設高級中等學校部、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二)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前項學校附設或附屬幼兒園之家長會,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第三條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學生已成年者,其原法定代理人或原實際照顧者得為其家長。

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經家長書面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

第四條 家長會應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並得提供家長會辦公室。

第五條 家長會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組織章程。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及任務。

四、會員權利及義務。

五、班級代表、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家長會副會長(以下簡稱副會長)與家長會會長之職權、任期、選(推)任、解任及罷免。

六、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之職權。

七、會議(包括選任、解任及罷免規定)。

八、經費及會計。

九、附則。

前項第五款事項,於依第十二條規定未置常務委員會者,無須載明常務委員之相關事項。

第二章 組織

第六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第七條 各班家長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選(推)一人至三人擔任班級代表;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擔任會員代表組成之。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會員代表總額內應至少有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會員代表總額內未有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者,學校應於有身心障礙學生班級內協調一人擔任班級代表。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或協調成立之日起,至下屆會員代表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組成之,均為無給職。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家長委員三人。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家長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未獲選(推)為家長委員時,學校應協調至少一人擔任家長委員。

家長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或協調成立之日起,至下屆家長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家長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第九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中選(推)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推)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一人至五人為副會長。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推)一次,家長會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副會長之連任,不受次數之限制。

家長會會長之配偶或同一家庭其他具家長身分者被選(推)為次任家長會會長,視同連任。

家長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家長委員互選(推)之。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罷免案,應由家長委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第一項、第二項與前項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選(推)任、解任及罷免,由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其相關規定,應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十條 家長會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家長會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家長委員會就副會長中選(推)一人繼任之。家長會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推)之。

第十一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家長會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若干人擔任會務人員,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家長會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家長委員人數,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全校學生人數為一百人以下者,經學校報請本部同意後,其家長會得僅設家長委員會,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前項家長委員會之組成,由學校通知全校學生家長召開會議,應有全校家長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經出席家長過半數通過,選(推)家長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為之,均為無給職;第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準用之。

第一項家長委員會不設常務委員會。

第一項家長委員會應就家長委員中選(推)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一人為副會長,並準用第九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

依前項選(推)之家長會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或繼任;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應補選(推)之。

第三章 任務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依組織章程規定,選(推)任、解任及罷免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任務,於依前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者,由家長委員會辦理。

第十四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家庭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推)任、解任與罷免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家長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會務事項。

前項第一款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及第七款有關常務委員之任務,於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者,不適用之。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於家長委員會未開會期間,執行家長委員會之任務。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及其他依法規或章程規定應經家長委員會決議之事項,不得由常務委員會決議行之。

前二項規定,於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者,不適用之。

 

第四章 權利及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

前項第二款權利,於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之家長會,不適用之。

第十七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家長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前項第二款有關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於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之家長會,不適用之,並應遵守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星期內召開,由家長會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家長會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或會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九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者,應於開學後八星期內召開。

家長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家長會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前二項會議,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家長委員會應有家長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學校(家長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有會員代表或家長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時,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或家長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以其配偶、同一家庭其他具家長身分者,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家長委員為限,代行其職權,每一出席會員代表或家長委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學校行政主管列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庭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家長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則。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家庭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家長會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家長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家長會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每學年結束,家長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於家長會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者,提下屆家長委員會審議。

家長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二十六條 家長會應訂定財務管理相關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家長會成員、決議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情事時,經學校報國教署認定屬實後,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或改組。

第二十八條 家長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學校應將會議紀錄與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國教署備查,家長會會長異動時,亦同。

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之家長會者,每屆第一次家長委員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學校應將前項資料報國教署備查,家長會會長異動時,亦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之規定,於教育部主管之特殊教育學校準用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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