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竹北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92年12月15日訂定
103年9月20日家長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校內。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本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交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
第三條 本會以增進學生家長與學校密切聯繫,共謀學校教育之整體發展為目標。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班級家長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卅四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本校在學學生若有特殊教育學生,則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需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第六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應就本校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並選舉三人為副會長。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三章 會議與任務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星期內召開,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經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或家長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校教育活動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五、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九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第十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提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協助本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本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事項。
六、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依法推選家長代表家長會出席本校校務會議及校內外各種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需要召開之,並負責執行委員會經常性會務。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力。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三條 家長會置總幹事、會計及幹事各一人,由會長推薦人選,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
第十四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職員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五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十六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收取後二個月內內撥入第十八條之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定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於每學年結束前,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本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條 家長會或其會員協助本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本校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