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屬竹北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92年12月15日訂定
103年9月20日家長代表大會修訂
114年9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立竹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校內。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學生已成年者,其原法定代理人或原實際照顧者得為其家長。
本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交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
第三條 本會以增進學生家長與學校密切聯繫,共謀學校教育之整體發展為目標。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第五條 各班家長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選(推)一人至三人擔任班級代表;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擔任會員代表組成之。
本校在學學生若有身心障礙學生,會員代表總額內應至少有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會員代表總額內未有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者,應於有身心障礙學生班級內協調一人擔任班級代表。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第六條 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卅四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舉組成之,均為無給職,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本校在學學生若有身心障礙學生,前項家長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需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未獲選(推)為家長委員時,本校應協調至少一人擔任家長委員。
第七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中選(推)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大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並選舉三人為家長會副會長(以下簡稱副會長)。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推)一次,家長會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副會長之連任,不受次數之限制。
家長會會長之配偶或同一家庭其他具家長身分者被選(推)為次任家長會會長,視同連任。
第三章 會議與任務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星期內召開,由家長會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家長會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或會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校教育活動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五、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六、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
家長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家長會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前二項會議,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提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協助本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本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事項。
六、選舉、罷免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得由家長會會長視需要召開之,於家長委員會未開會期間,執行家長委員會之任務。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家長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或家長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以其配偶、同一家庭其他具家長身分者,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家長委員為限,代行其職權,每一出席會員代表或家長委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四條 家長會置總幹事及幹事各一人,由家長會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擔任,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均為無給職。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家長會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家長委員人數,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記錄及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委員、顧問及職員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學校行政主管列席。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庭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家長委員會決議,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十八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開學後二個月內內撥入第十八條之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九條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定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
第二十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家長會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每學年結束,家長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於家長會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成員、決議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本校行政情事時,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屬實後,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或改組。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或其會員協助本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本校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