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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8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359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360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361條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362條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363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刑法 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318條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第318-1條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318-2條 |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319條 |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