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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服務 / 電腦教室遺失物公告
電腦教室領回遺失物 
    認領者身分證明
      1.
認領遺失物者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說明遺失物內容並填寫領據。
      2.如為通訊裝置,請攜帶通訊載具並在未接觸遺失物下進行連線測試,已證明遺失物與行動再載具從屬關係。
相關法令
   1. 民法第803條: 
在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可報告給管理機關或其負責人,並將物品交存。 
   2. 民法第807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公告後六個月內未經認領,拾得人可取得其所有權。 
   3. 
民法第807條之1: 
對於低價值遺失物,若於招領後15日未有人認領,拾得人可取得所有權。
   4. 刑法侵佔罪:   拾得人若將遺失物占為己有,將可能構成侵佔罪並負民事賠償責任。
   5. 刑法偽造文書罪:冒領拾得物者,構成偽造文書等罪嫌。

1141學期電腦教室相關遺落物如下:
  1. 2025年09月24日10時,109班同學於電腦教室內 發現遺落藍芽耳機一副。
  2. 2025年09月26日09時,打掃同學 於 電腦教室內 發現遺落 隨身碟 一支(USB3.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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