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條件:
(一)普通科學生
111學年當年(後)入學適用 |
1.應修習總學分182學分,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 2.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 3.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 4.修業期間德性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
(二) 普通科舞蹈班學生
111學年當年(後)入學適用 |
1.應修習總學分182學分,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 2.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28學分且成績及格。 3.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14學分且成績及格。 4.修業期間德性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
(三) 普通科體育班學生
111學年當年(後)入學適用 |
1.應修習總學分182學分,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 2.部定必修一般科目至少須 80%及格。 3.部定必修體育專業科目至少須 85%及格。 4.選修科目學分:至少須 70%及格 。 5.修業期間德性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
(四) 職業類科學生(資訊科、商業經營科)
111學年當年(後)入學適用 |
1.應修習總學分數180-192學分,畢業之最低學分數至少為160學分。 2.表列部定必修科目113-138學分均需修習,並至少85%及格,始得畢業。 3.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 45 學分以上及格 4.修業期間德性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
(五) 職業類科學生(門市服務科)
111學年當年(後)入學適用 |
1.應修習總學分數180-192學分,畢業之最低學分數至少為160學分。 2.部定必修領域/科目103-132學分均須修習,並至少85%及格,始得畢業。 3.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 45 學分以上及格 4.修業期間德性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
前項各科班畢業條件相關之科目名稱、修習學期及學分數以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送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課程計畫內容為準。
附表:高級中等學校共同核心領域、科目及學分數 (108課綱)
領域名稱 | 科目(建議) | 學分數 | 備註 |
語文 | 國語文 | 4 | |
本土語文/台灣手語 | 2 | ||
英語文 | 4 | ||
數學 | 數學 | 4 | |
社會 | 歷史 | 4 | 可任採2科共4學分 |
地理 | |||
公民與社會 | |||
自然科學 | 物理 | 4 | 可任採2科共4學分 |
化學 | |||
生物 | |||
地球科學 | |||
藝術 | 音樂 | 4 | 可任採2科共4學分 |
美術 | |||
藝術生活 | |||
綜合活動 | 生命教育 | 4 | 可採跨領域選擇2科以上,共4學分 |
生涯規劃 | |||
家政 | |||
◎法律與生活 | |||
◎環境科學概論 | |||
科技 | 生活科技 | ||
資訊科技 | |||
健康與體育 | 健康與護理 | 4 | 健康與護理、體育各2學分 |
體育 | |||
必修學分數總計 | 34 |
註1:◎代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與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在綜合活動領域可開設共同核心課程之科目。
註2:特殊類型教育課程綱要或實施規範共同核心領域、科目及學分數之規劃,得酌減本土語文/臺灣手語必修學分數為 1 學分,並調整必修學分數總計為33 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