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屬竹北高級中等學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查作業規定
114年3月18日 行政會報通過
114年11月11日 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 107.1.31 修定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本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查委員會,制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查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審查委員會:
一、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成立本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查委員會。
二、 委員會設置委員 18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總務主任、實習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特教組長、國文科科召、英文科科召、數學科科召、社會科科召、自然科科召、藝能科科召、該年段級導師、家長會代表等組成,註冊組長為業務承辦人,以上均為無給職。若申請時間點為學期中或已知授課教師,則改由各科授課教師擔任委員。委員由校長聘任之,任期自每年 8 月 1 日至隔年 7 月 31 日止。
三、 委員會之權責:
(一) 議定本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與學校合作」案之作業程序、審查辦法及相關注意事項。
(二) 審查學生提出申請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書」。
(三) 其他相關事宜。
四、 委員會召開相關會議時,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案應即照案執行。
五、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個人實驗教育與學校合作計畫書應敘明下列各項:
一、 學籍管理:學生須依本校註冊須知規定時間內完成註冊,並由註冊組確認在籍事實。
二、 課程與教學實施:
(一) 課程開設:學生修習之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須依據教育部通過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之各學年度課程規劃表。
(二) 授課教師:家長自行聘請校外該領域合格教師或學者專家,經本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查委員會同意後,由家長聘任之。
(三) 學習管理:
1. 個人實驗教育之各項學習活動,學生出缺席狀況概由家長自行管理。
2. 學生若到校參加講座、活動等,須於講座、活動前三個工作天主動聯繫主辦處室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到校參加;到校及離校須至主辦處室簽到退。
3. 學生到校時,須遵守本校學生手冊內之各項規定。
三、 成績評量:
(一) 學業評量:
1. 學期成績計算含定期評量與日常評量。其評量內容、形式、時間與採計方須明訂於合作計畫書內。
2. 學生之學期成績依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計算,定期評量部分占分比例與在校生相同,依各學科教學研究會決議之。
3. 日常評量部分,學生需自行於開學第一周與各科授課教師聯繫,討論平時成績之評分方式,並依規定時間繳交指定作業,以供校內教師評估並授予成績。
4.個人實驗教育之各項成績不列入該班級、該類組與該年級之排名。
5. 經評定修習科目學期成績及格,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授予該科目修習學分。修習科目學期成績不及格,未能取得學分時,相關補考或重修(自學)事宜,須送本委員會議決。
6. 學生成績單上須註記「該生成績包含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成績及學校型態成績兩部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成績由本校教師參酌學習歷程後給予」字樣,且不得要求塗銷該註記,英文成績單亦同。
(二) 德行評量: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文字描述、校內外特殊表現及出缺席情形不予評定,將註記:該生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三) 畢業條件:
1. 依據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學生成績及格,由本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2. 在校期間任一學期,通過且正式登記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成績不列入各項畢業獎項評比。
(四) 升學相關事項:
1. 應屆畢業生依規定由學校協助辦理學科能力測驗、指定科目考試、大學術科考試、英語聽力測驗及相關升學管道之報名作業。
2. 在校前五學期中任一學期,通過且正式登記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皆不得參加校內繁星推薦甄選。
四、 費用收取:依據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學生須繳交團體保險費;書籍費依所選購書籍繳交應付費用,其他代辦費與代收代付費用依實際使用情況收費。
五、 其他相關事項:
(一) 有意申請與本校合作之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各縣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線上申請系統上傳計畫書前與本校註冊組聯繫,並針對計畫書內容做初步討論與修正,以利審查委員會之審查。
(二) 家長及學生須依合作計畫書執行,並依合作內容進行學習、評量,不得異議;學校依評量結果及成績評量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實處理各項成績作業。
(三) 依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實驗教育學習期間,須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審議會委員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專業機構辦理實驗教育之訪視,並依訪視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第四條 審查委員會應於每年10月、4月開會。如申請案件經所屬縣市聘請專家審查後,須送該縣市教育局複審、決審會議,或其他特殊情況,將視需求召開臨時委員會。
第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提審查委員會決議。
第六條 本規定經審查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