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交大附中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103.06.27 校務會議 修訂通過
108.01.17 校務會議 修訂通過
108.06.27 校務會議 修訂通過
111.01.19 校務會議 修訂通過
111.06.29 校務會議 修訂通過
114.01.16 校務會議 修訂通過
114.06.27 校務會議 修訂通過
壹、總則
一、本補充規定係依據教育部113年8月21日修正發佈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
二、學生成績評量,分「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兩項分別辦理。學業成績採百分比制評定,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貳、學科成績之評量
三、學業定期評量得視其每週教學時數之多寡,每學期舉行一至三次,日期及科目由教務處訂定公佈。
四、定期評量缺考之科目,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學生於期中、期末考試,因公、喪(限直系)、重病(需區域級以上醫院證明)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份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但未經准假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核准補考之科目,其成績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除因公、因重病(區域級以上醫院開具證明)、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懷孕生產等事件,准予補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外,其餘一律以六十分計算。特殊原因不能補考者,全學期定期評量成績之結算,以實際參加評量之次數計算之,但全學期參加評量之次數為零者,應補考一次。
(二)未經核准給假者,該次定期評量以零分登錄,不得補考。
五、日常評量得依科目之性質實施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授課教師應於學期初上課日告知學生日常成績評量方式及計算比例。
六、各科學期成績依下列比率計算:
(一)全學期定期評量一次之科目,日常評量占百分之六十,定期評量占百分之四十。全學期定期評量二次以上之科目,日常評量占百分之四十,定期評量占百分之六十。
(二)職業類科實習科目成績之計算,專業技能占百分之六十,職業道德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知識占百分之十。
七、學期成績不及格補考應按規定時程到考,不論任何假別原因未能參加補考者,均不再另予補考。
八、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由學校輔導其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九、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十、學分抵免作業補充規定:
(一)本校學分抵免原則如下
1.應以學校備查課程計畫開設之科目及學分數為限。
2.科目名稱相同者得抵免之。
3.科目名稱不同,但性質相近的科目,包括符合課程綱要、科目領域相同、教學大綱相似、或課程屬性相似者,其抵免由相關領域教學研究會審查認定之。
(二)抵免學分數及成績採計方式
1.原修習之科目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本校課程計畫科目之學分數者,以本校課程計畫科目學分數及原修習科目之成績登錄之。
2.原修習科目之學分數小於本校課程計畫科目之學分數者,以本校課程計畫科目學分數及原修習科目之成績登錄之。
3.對開科目之抵免
(1)本校課程計畫為學期對開科目,原修習科目為各學期開設,則依原修習科目各學期成績之學分數加權平均計算後登錄之。
(2)本校課程計畫為各學期開設科目,原修習科目為學期對開,則依原修習科目之成績分別於各學期登錄之。
(三)學分抵免程序
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由學生填具學分抵免申請表,檢附原修習科目之成績單,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教務處註冊組於初審後,得提請相關領域教學研究會審查認定之,並依審查結果辦理後續作業。
(四)有關學分抵免若有未盡事宜,得召開相關領域教學研究會議討論決議之。
十一、為維護學業成績評量之公平性,教職員工之子女若於本校就讀,教師應以迴避擔任其子女所就讀年級之學業成績評量命題與審題工作為原則。因故無法迴避者,應由該領域或相近領域教師協助檢核命題及評量之公平性。
參、德行評量
十二、學生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十三、學生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各款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評量。
十四、學生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前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學生違規銷過申請實施要點辦理。
十五、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生理假、身心調適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及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本校學生請假辦法辦理。
十六、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十七、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肆、畢業條件
十八、畢業條件:
(一)普通科學生
111學年當年(後)入學適用 |
1.應修習總學分182學分,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 2.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 3.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 4.修業期間德性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
(二) 普通科舞蹈班學生
111學年當年(後)入學適用 |
1.應修習總學分182學分,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 2.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28學分且成績及格。 3.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14學分且成績及格。 4.修業期間德性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
(三) 普通科體育班學生
111學年當年(後)入學適用 |
1.應修習總學分182學分,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 2.部定必修一般科目至少須 80%及格。 3.部定必修體育專業科目至少須 85%及格。 4.選修科目學分:至少須 70%及格 。 5.修業期間德性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
(四) 職業類科學生(資訊科、商業經營科)
111學年當年(後)入學適用 |
1.應修習總學分數180-192學分,畢業之最低學分數至少為160學分。 2.表列部定必修科目113-138學分均需修習,並至少85%及格,始得畢業。 3.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 45 學分以上及格 4.修業期間德性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
(五) 職業類科學生(門市服務科)
111學年當年(後)入學適用 |
1.應修習總學分數180-192學分,畢業之最低學分數至少為160學分。 2.部定必修領域/科目103-132學分均須修習,並至少85%及格,始得畢業。 3.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 45 學分以上及格 4.修業期間德性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
前項各科班畢業條件相關之科目名稱、修習學期及學分數以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送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課程計畫內容為準。
附表:高級中等學校共同核心領域、科目及學分數 (108課綱)
領域名稱 | 科目(建議) | 學分數 | 備註 |
語文 | 國語文 | 4 | |
本土語文/台灣手語 | 2 | ||
英語文 | 4 | ||
數學 | 數學 | 4 | |
社會 | 歷史 | 4 | 可任採2科共4學分 |
地理 | |||
公民與社會 | |||
自然科學 | 物理 | 4 | 可任採2科共4學分 |
化學 | |||
生物 | |||
地球科學 | |||
藝術 | 音樂 | 4 | 可任採2科共4學分 |
美術 | |||
藝術生活 | |||
綜合活動 | 生命教育 | 4 | 可採跨領域選擇2科以上,共4學分 |
生涯規劃 | |||
家政 | |||
◎法律與生活 | |||
◎環境科學概論 | |||
科技 | 生活科技 | ||
資訊科技 | |||
健康與體育 | 健康與護理 | 4 | 健康與護理、體育各2學分 |
體育 | |||
必修學分數總計 | 34 |
註1:◎代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與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在綜合活動領域可開設共同核心課程之科目。
註2:特殊類型教育課程綱要或實施規範共同核心領域、科目及學分數之規劃,得酌減本土語文/臺灣手語必修學分數為 1 學分,並調整必修學分數總計為33 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