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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章程

新竹縣國立竹北高中教師會組織章程

946月修訂

100/06/10修訂

102/06/05修訂

104/06/03修訂

             第一章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竹北高級中學教師會」(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增強教育品質,保障會   

            員權利,加強資訊交流,提身教師專業地位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高教學品質,保障教師權益,增進教師福利。

            二、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三、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四、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五、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六、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七、促進教師從事與教學有關之進修、研究。

            八、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九、舉辦其他對教師之服務活動。

 

      本會以新竹縣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行政區域內。

第二章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     一般會員:凡本校教師(含兼任及代理教師)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

             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一般會員。

二、     榮譽會員:凡支持本會宗旨並贊助會費,或對本會貢獻卓著,經理事會通過者,

            為榮譽會員。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榮譽會員無上項權利。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未繳常年會費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十一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十二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十三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

 十四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遇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理事九人包含六大類科代表各一人及不分科代表三人,六大類代表優先採計。

            前項所稱六大類科分為國文科、英文科、數學科、體育藝能特教科、資訊商經科、自然社會輔導科。

            本會會員均為理、監事候選人,由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

            以限制連記法方式選出理、監事。

 

 十五   理事會之職權: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有關事宜。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議決理事、會長、副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十六   理事會置會長、副會長,由理事互選之。

            會長得罷免之,但須就任滿六個月始得為之。

 十七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之遂行,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項職權,並在會員大會、理事會中擔任主席;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或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如會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

 十八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經費收支決(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十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除監察會務外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或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如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

 二十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之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會務,(其他工作員若干人);其聘任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惟解聘時應先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得由現任理事擔任,但不得由監事擔任。

            本會設置下列各組:

            一、總幹事:承會長之命,督導各組業務推行。

            二、學術組:負責展覽、演溝、研習等學術性活動及出刊會訊。

            三、活動組:負責康樂、體育、各類慶典大會等活動之策劃與場地維護工

                        

            四、文宣組:負責海報設計、宣傳、製發活動邀請卡、節目單等相關事宜。

            五、總務組:負責經營保管、財務收支及庶務之處理。

            六、公關組:負責對外接洽與外聯繫之工作。

            七、秘書組:負責教師會信箱、建立資料檔案、會議紀錄等文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由會長召集之。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派員列席。

第二十五條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中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具效力;如為下列情事,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或累計四次以上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三十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100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學年為準(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工作計畫、經費收支預算等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等送監事會審核。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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