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國立竹北高中教師會組織章程
94年6月修訂
100/06/10修訂
102/06/05修訂
104/06/03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竹北高級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增強教育品質,保障會
員權利,加強資訊交流,提身教師專業地位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高教學品質,保障教師權益,增進教師福利。
二、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三、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四、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五、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六、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七、促進教師從事與教學有關之進修、研究。
八、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九、舉辦其他對教師之服務活動。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竹縣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行政區域內。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 一般會員:凡本校教師(含兼任及代理教師)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
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一般會員。
二、 榮譽會員:凡支持本會宗旨並贊助會費,或對本會貢獻卓著,經理事會通過者,
為榮譽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榮譽會員無上項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未繳常年會費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遇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理事九人包含六大類科代表各一人及不分科代表三人,六大類代表優先採計。
前項所稱六大類科分為國文科、英文科、數學科、體育藝能特教科、資訊商經科、自然社會輔導科。
本會會員均為理、監事候選人,由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
以限制連記法方式選出理、監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有關事宜。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議決理事、會長、副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會長、副會長,由理事互選之。
會長得罷免之,但須就任滿六個月始得為之。
第 十七 條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之遂行,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項職權,並在會員大會、理事會中擔任主席;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或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如會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經費收支決(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除監察會務外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或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如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之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會務,(其他工作員若干人);其聘任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惟解聘時應先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得由現任理事擔任,但不得由監事擔任。
本會設置下列各組:
一、總幹事:承會長之命,督導各組業務推行。
二、學術組:負責展覽、演溝、研習等學術性活動及出刊會訊。
三、活動組:負責康樂、體育、各類慶典大會等活動之策劃與場地維護工
作
四、文宣組:負責海報設計、宣傳、製發活動邀請卡、節目單等相關事宜。
五、總務組:負責經營保管、財務收支及庶務之處理。
六、公關組:負責對外接洽與外聯繫之工作。
七、秘書組:負責教師會信箱、建立資料檔案、會議紀錄等文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由會長召集之。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派員列席。
第二十五條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中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具效力;如為下列情事,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或累計四次以上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第 三十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100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學年為準(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工作計畫、經費收支預算等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等送監事會審核。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