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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新竹縣國立竹北高中教師會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修正理由

      本會名稱為「國立竹北高級中學教師會」(簡稱本會)

第一條  全銜

本會名稱為「國立竹北高級中學教師會」(簡稱本會)

(以下簡稱本會),僅做文字修正

第四條

    本會以新竹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新增,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行政區域內。

 

 

新增,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 一般會員:凡本校教師(含兼任及代理教師)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一般會員。

二、 榮譽會員:凡支持本會宗旨並贊助會費,或對本會貢獻卓著,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榮譽會員。

 

 

原第四條,內容未變動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榮譽會員無上項權利。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一般會員擁有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一般會員必須入會滿三個月以上始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榮譽會員只有發言權與提案權。

四、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明定會員的選舉權及罷免權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委辦之任務。

三、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 以除名。

 

新增,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並增列未繳常年會費為出會的條件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未繳常年會費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新增,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

 十一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新增,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

 十二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新增,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

 十三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務會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改組或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做部分文字修正

 十四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遇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理事九人包含六大類科代表各一人及不分科代表三人,六大類代表優先採計。

  前項所稱六大類科分為國文科、英文科、數學科、體育藝能特教科、資訊商經科、自然社會輔導科。

   本會會員均為理、監事候選人,由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 以限制連記法方式選出理、監事。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之召開

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任期二年,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九人包含六大類科代表各一人及不分科代表三人,六大類代表優先採計。理事會兩個月開會一次,由會長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三條 候選人資格、選舉辦法

本會會員均為理、監事候選人,由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以限制連記法方式選出理、監事。

 

1.      新增六大科之明文規定

2.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將二條文整併

3.      任期規定移至第二十條

 十五   理事會之職權: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有關事宜。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議決理事、會長、副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審定會員資格。

四、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五、議決理事或會長、副會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

 十六   理事會置會長、副會長,由理事互選之,任期二年。會長得連任一次。會長得罷免之,但須就任滿六個月始得為之。

 

第九條 任期

一、正副會長之任期均為二年,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二、如有必要,正副會長須於上任二個月後才能提出辭職或被罷免。

三、會長因故辭職或被罷免,由副會長繼任,至原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四、若正副會長因故辭職或被罷免,由總幹事召開理事會議,補選正副會長,任期原任正副會長屆滿止。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明定會長任期及連任次數限制

 十七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之遂行,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項職權,並在會員大會、理

事會中擔任主席;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或由理事推一人代理之。如會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

 

第七條   會長之職權

一、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統籌規劃本會一切事務,協調督導各組工作。

二、出幹部名單。

三、召開並主持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幹部會議、並推動會議之各項決議。

四、於每次大會時率各組列席報告並接受質詢。

第八條 副會長之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二、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三、負責本會各項培訓工作。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明定會長之職權,但刪除副會長的規定

 十八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經費收支決(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監事主席。

四、議決監事及監事主席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廿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監督本會財務。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主席之辭職。

四、議決監事、監事主席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原條文,調整條次

 十九   監事會置監事主席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或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如監事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議之召開

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理事一人,任期二年,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監事會議兩個月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必要時可與理事會共同召開聯席會議。

監事任期規定於第二十條

 二十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五條

 

理、監事無給職

 

明定任期及任期起訖之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之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六條理、監事解任條件()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四、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明定理事監事的解任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會務,(其他工作員若干人);其聘任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惟解聘時應先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得由現任理事擔任,但不得由監事擔任。

本會設置下列各組:

一、總幹事:承會長之命,督導各組業務推行。

二、學術組:負責展覽、演溝、研習等學術性活動及出刊會訊。

三、活動組:負責康樂、體育、各類慶典大會等活動之策劃與場地維護工作

四、文宣組:負責海報設計、宣傳、製發活動邀請卡、節目單等相關事宜。

五、總務組:負責經營保管、財務收支及庶務之處理。

六、公關組:負責對外接洽與外聯繫之工作。

七、秘書組:負責教師會信箱、建立資料檔案、會議紀錄等文書工作。

八、出納組:收付款與收支記錄。

第十一條 工作職責

一、總幹事:承會長之命,督導各組業務推行。

二、學術組:負責展覽、演溝、研習等學術性活動及出刊會訊。

三、活動組:負責康樂、體育、各類慶典大會等活動之策劃與場地維護工作

四、文宣組:負責海報設計、宣傳、製發活動邀請卡、節目單等相關事宜。

五、總務組:負責經營保管、財務收支及庶務之處理。

六、公關組:負責對外接洽與外聯繫之工作。

七、秘書組:負責教師會信箱、建立資料檔案、會議紀錄等文書工作。

 

第十二條 幹部之產生

總幹事及各組組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明定總幹事及其他各組工作人員的產生方式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

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增列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由會長召集之。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派員列席。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理事會通過,以會長名義召集之。但經五分之三理事之請求,或5分之一之會員之連署,會長應即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將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員大會及臨時會議兩種。

第二十五條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理事會通過,以會長名義召集之。但經五分之三理事之請求,或5分之一之會員之連署,會長應即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中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具效力;如為下

列情事,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或累計四次以上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第廿七條理、監事解任條件()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或累計四次以上無故缺席視為辭職。

調正條次

 三十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100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明定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金額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學年度為準(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增列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工作計畫、經費收支預算等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等送監事會審核。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增列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第廿九條 解散財產之處置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團體所有。

原條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依照新竹縣協會章程草案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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