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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新竹縣國立竹北高中教師會章程

100/06/10修正

102/06/05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全銜

 

本會名稱為「新竹縣國立竹北高中教師會」(以上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增強教育品質,保障會員權利,加強資訊交流,提身教師專業地位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任務

 

一、提高教學品質,保障教師權益,增進教師福利。
二、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三、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四、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五、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六、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七、促進教師從事與教學有關之進修、研究。
八、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九、舉辦其他對教師之服務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一般會員:凡本校教師(含兼任及代理教師)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一般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支持本會宗旨並贊助會費,或對本會貢獻卓著,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一般會員擁有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一般會員必須入會滿三個月以上始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榮譽會員只有發言權與提案權。
四、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委辦之任務。
三、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第三章   正副會長

 

第七條

會長之職權

 

 

一、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統籌規劃本會一切事務,協調督導各組工作。
二、提出幹部名單。
三、召開並主持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幹部會議、並推動會議之各項決議。
四、於每次大會時率各組列席報告並接受質詢。

 

第八條

副會長之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二、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三、負責本會各項培訓工作。

 

第九條

任期

 

 

一、正副會長之任期均為年,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二、如有必要,正副會長須於上任二個月後才能提出辭職或被罷免。
三、會長因故辭職或被罷免,由副會長繼任,至原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四、若正副會長因故辭職或被罷免,由總幹事召開理事會議,補選正副會長,任期原任正副會長屆滿止。

 

第十條

正副會長解職

 

 

一、有不負責任行為或行為不檢情事,由1/2以上理事連署,提出具體証明,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提出罷免案,經2/3以上會員出席投票,1/2以上通過,始得罷免。
二、正副會長因故提出辭職,須經全體會員2/3以上出席,1/2以上同意,始得辭職。
三、新任正副會之產生得依第九條之規定。

 

 

第四章   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工作職責

 

 

一、總幹事:承會長之命,督導各組業務推行。
二、學術組:負責展覽、演溝、研習等學術性活動及出刊會訊。
三、活動組:負責康樂、體育、各類慶典大會等活動之策劃與場地維護工作
四、文宣組:負責海報設計、宣傳、製發活動邀請卡、節目單等相關事宜。
五、總務組:負責經營保管、財務收支及庶務之處理。
六、公關組:負責對外接洽與外聯擊之工作。
七、秘書組:負責教師會信箱、建立資料檔案、會議紀錄等文書工作。

 

第十二條

幹部之產生

 

 

總幹事及各組組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十三條

幹部之任期與罷免

 

 

幹部之任期與罷免
總幹事及各組組長任期均為年,若有不負責任或行為不檢情事,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出席,1/2以上理事同意,罷免之。由會長另提人選,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十四條

幹部之辭職

 

 

一、總辭:1.同任正副會長皆遭罷免或辭職。
                    2.新任正副會長產生。
二、若因個別因素請辭,會長得視況決定。

 

 

第五章   會議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理事會通過,以會長名義召集之。但經五分之三理事之請求,或5分之一之會員之連署,會長應即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務會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改組或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節   理事會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

 

 

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任期二年,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九人包含六大類科代表各一人及不分科代表三人,六大類代表優先採計。理事會兩個月開會一次,由會長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審定會員資格。
四、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五、議決理事或會長、副會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三節   監事會議

 

第十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任期二年,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監事會議兩個月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必要時可與理事會共同召開聯席會議。

 

第廿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監督本會財務。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主席之辭職。
四、議決監事、監事主席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四節   幹部會議

 

第廿一條

幹部會議

 

 

會長可視需要召開幹部會議,討論各項活動之規劃,編列本會之預算、決算,以提交會員大會討論決議。

 

第廿二條

分組會議

 

 

各組組長可視工作需要召集組員開會。

 

 

第六章   選舉

 

第廿三條

候選人資格、選舉辦法

 

 

本會會員均為理、監事候選人,由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以限制連記法方式選出理、監事。

 

第廿四條

移交

 

 

本會改選後,原任會長應將各項工作,財務及一切應辦之移交手續,於選後二週內移交清楚。

 

 

第七章   紀律

 

第廿五條

理、監事無給職

 

第廿六條

理、監事解任條件()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四、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七條

理、監事解任條件()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或累計四次以上無故缺席視為辭職。

 

 

第八章   附則

 

第廿八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廿九條

解散財產之處置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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