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七
新竹縣國立竹北高中教師會章程
100/06/10修正
102/06/05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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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全銜 | |
| 本會名稱為「新竹縣國立竹北高中教師會」(以上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宗旨 | |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增強教育品質,保障會員權利,加強資訊交流,提身教師專業地位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會任務 | |
| 一、提高教學品質,保障教師權益,增進教師福利。 | |
| 第二章 會員 | |
第四條 | 會員資格 | |
| 一、一般會員:凡本校教師(含兼任及代理教師)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一般會員。 | |
第五條 | 會員權利 | |
| 一、一般會員擁有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 |
第六條 | 會員義務 | |
| 一、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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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正副會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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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會長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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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統籌規劃本會一切事務,協調督導各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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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副會長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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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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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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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副會長之任期均為二年,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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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正副會長解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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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不負責任行為或行為不檢情事,由1/2以上理事連署,提出具體証明,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提出罷免案,經2/3以上會員出席投票,1/2以上通過,始得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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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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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工作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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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幹事:承會長之命,督導各組業務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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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幹部之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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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幹事及各組組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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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幹部之任期與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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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幹部之任期與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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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幹部之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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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辭:1.同任正副會長皆遭罷免或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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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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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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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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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理事會通過,以會長名義召集之。但經五分之三理事之請求,或5分之一之會員之連署,會長應即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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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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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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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理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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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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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任期二年,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九人包含六大類科代表各一人及不分科代表三人,六大類代表優先採計。理事會兩個月開會一次,由會長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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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理事會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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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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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監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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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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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任期二年,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監事會議兩個月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必要時可與理事會共同召開聯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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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條 | 監事會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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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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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幹部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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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 幹部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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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長可視需要召開幹部會議,討論各項活動之規劃,編列本會之預算、決算,以提交會員大會討論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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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 分組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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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組組長可視工作需要召集組員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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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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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 候選人資格、選舉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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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會員均為理、監事候選人,由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以限制連記法方式選出理、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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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 | 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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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改選後,原任會長應將各項工作,財務及一切應辦之移交手續,於選後二週內移交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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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紀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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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 理、監事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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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 | 理、監事解任條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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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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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 | 理、監事解任條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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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或累計四次以上無故缺席視為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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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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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 本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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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 | 解散財產之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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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